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1號聲請人 魏高明
魏 陳秀芳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官迴避。
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04年度抗字第1429號事件之承辦法官蕭乃菁、王永春、王麗莉迴避,惟查該事件於民國104年12月2日裁定終結,聲請人於同年月16日始聲請該事件之承辦法官迴避,依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鄭佾瑩法官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