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4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郭倍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楊明曉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項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住所係在臺中市,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