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8號債權人 黃艷莊 上列債權人黃艷莊因與債務人 阮氏錢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艷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借款契約(借據)內容,系爭借款無利息之約定。請釋明請求依年息百分之6計息之法律依據(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僅得以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請求)。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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