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38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仁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3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936元、第二審裁判費7萬0,404元合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萬3,075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861元,及第二審裁判費7萬0,404元,合計7萬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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