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51號
111年度訴字第154號111年度訴字第195號111年度訴字第4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被告 林芷瑄
尤恬伶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236號、111年度偵字第6024、6025、6028、9699、9700號、110年度偵字第33194、33195、33196、33197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583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33196、33197號、111年度偵字第3067號111年度偵字第5506號、111年度偵字第9827號、111年度偵字第10680號、110年度偵字第7307號、111年度偵字第6029號、111年度偵字第3441號、111年度偵字第6026、6027號、111年度偵字第3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林芷瑄、尤恬伶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