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1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1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140號聲請人 邱勝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 邱連信 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至三行關於「民國0年0月00日生、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前0年0月00日生、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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