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349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小字第349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湯雯欣
被   告 丙○○原名 翁德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延滯日(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六個月內以每個
月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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