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5號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71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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