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上更(一)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更(一)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二八號
上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被告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里己 律師
歐陽志宏 蔡淑媛 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仁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永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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