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號
原   告  王美年
原   告  楊啟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如附表之事項。
原告就上開補正事項須檢附相關證據以書狀提出於潮簡庭,以
 繕本掛號寄送被告,向本院提出掛號文件,逾期不為補正,即
 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
 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第11
 6條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 黃裕詠 不法侵權(恐嚇、毀損)行為
 ,致原告王美年及楊啟忠住處鐵捲門、側門及電錶等物毀損,
 故原告二人支付修繕費用新台幣(下同)6萬1000元,且被告
 之恐嚇行為致原告二人精神受損,請求精神慰撫金,爰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等語,惟上開物品
 之損害修繕費用係原告何人支出或分別支出,支出金額若干?
 再者,原告二人請求慰撫金20萬元,原告各請求若干?原告起
 訴狀聲明即有欠缺。且原告二人既請求慰撫金,則原告二人學
 經歷與經濟能力等情,原告訴狀內亦未敘明並提出相關事證,
 其起訴之程式即有欠缺,惟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
 本院命原告補正如附表之上開事項。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                            │
│  │原告王美年及楊啟忠住處鐵捲門、側門及電錶等物毀損,故原告│
│  │二人支付修繕費用6萬1,000元,且被告之恐嚇行為致原告二人精│
│  │神受損,請求精神慰撫金,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等語│
│  │,惟上開物品之損害修繕費用係原告何人支出或分別支出,支出│
│  │金額若干?再者,原告二人請求慰撫金20萬元,原告各請求若干│
│  │?應更正原告起訴之聲明                 │
├──┼────────────────────────────┤
│2 │具狀說明原告原告二人學、經歷與經濟能力等情,並提出學歷證│
│  │明及106-107年財產及所得資料及薪資所得等相關佐證。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