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39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葉薏雯葉玉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貳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65計算之利息,民國98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葉薏雯即葉玉蟬於民國94年3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三筆合計600萬元,並簽立「借款約定書」乙紙,約定借款期間均為20年,利率均為年息、分別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及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機動計算,按月繳納本、息;另約定就債務人已清償之借款金額,轉換為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借款之循環額度,額度期間以一年為期,屆期除立約雙方之任一方或保證人以書面對本約內容異議外,即視同雙方及保證人同意本約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次,不另換約,另該循環額度借款利息按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加2.5%,機動計算,按月計付。
(三)嗣債務人又於民國94年3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2萬元整,亦簽立「信用借款約定書」乙紙,約定借款期間20年,利率為年息、依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1.95%、機動計算,按月繳納本息。
(四)詎料債務人對上開借款分別至自97年4月17日、97年3月17日、97年8月1日及97年4月23日起即依約未繳納本、息,屢經催討無效,聲請人乃依借款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嗣經執行拍賣擔保品等部分受償後,現債務人尚欠債權本金1,152,912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債權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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