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簡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簡字第181號原告 陳英傑 被告 陳榮榮 訴訟代理人 陸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調閱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第一類謄本及原告設定擔保共有物分割金錢補償等抵押權資料,因此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3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