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賠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賠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賠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貪污案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一0一號刑事案件判決無罪確定,聲請冤獄賠償案件,經查:依冤獄賠償法第六條規定,聲請冤獄賠償應以書面記載法定事項,其中第一款所定法定應載事項,為「聲請人性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本件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其聲請狀未依上開法定聲請程式記載,有所不合,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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