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918號
原 告 貿商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沅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陣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