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138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被 告 羅育昇
羅沛琪
羅育承
兼
法定代理人 徐秋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羅育昇、羅沛琪、羅育承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羅文書 之遺
產範圍內與被告徐秋蓮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8,727元,及如
附表所載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羅育昇、羅沛琪、羅育承於
繼承被繼承人羅文書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徐秋蓮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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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本金金額│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
││(新臺幣)├─────────┬────┼────────────┤
│號││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計算期間及利率│
├─┼─────┼─────────┼────┼────────────┤
│1│38,727元│自104年1月15日起│1.83%│自104年2月16日起至清償│
│││至104年9月29日止││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10%計算之違│
│││自104年9月30日起│1.76%│約金,超過6個月者,就超│
│││至104年12月22日止││過部份按本借款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
││├─────────┼────┤│
│││自104年12月23日起│1.69%││
│││至105年3月29日止│││
││││││
││├─────────┼────┤│
│││自105年3月30日起│1.62%││
│││至105年4月14日止│││
││├─────────┼────┤│
│││自105年4月15日起│2.62%││
│││至清償日止│││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龍明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