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交易字第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交易字第52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3268號),本院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交簡字第426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訴訟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2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陳奕宣劉婉君 告訴被告林志樺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陳奕宣、劉婉君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竣閔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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