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號聲請人 李銘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建旺 等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上午準備程序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4項定有明文。稽其修法意旨,良以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司法院於同年8月7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即明(最高法院104年度臺抗字第648號裁定參照)。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前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復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避免兄弟姊妹間即兩造當事人日後有所爭執,爰聲請交付兩造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係於該事件準備程序期日開庭翌日起6個月內提出,合於期限規定;復據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顏世傑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