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59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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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助字第5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1971號112年度司執助字第5978號併案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併案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麒諭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併案債權人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高雄分公司存款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執行法院如發見債務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
二、查併案債權人持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740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高雄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囑託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助字第597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嗣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核發扣押命令後,據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於同年11月28日函覆除本院於另案112年度司執字第70971號(下稱另案)已查扣新臺幣(下同)395,592元(已扣除手續費250元,下稱系爭存款)外,債務人存款餘額為0,惟債務人所有該公司南高雄分公司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已於110年12月2日遭通報為警示帳戶等語,復經比對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於另案所提供系爭帳戶自110年11月29日起至110年12月3日止之交易明細,債務人所有系爭帳戶於108年12月27日存款餘額為248元、110年11月26日存款餘額則為2,944元,惟於110年11月26日、11月29日、12月1日、12月2日間有頻繁之存入紀錄,金額為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再比對該銀行於另案及本案所提供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資料,暨審酌債務人於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內顯示僅有汽車一部、於109年3月31日勞工保險已退保(退保前投保薪資為24,000元)、111年薪資所得僅37萬餘元等情,顯見本院所扣押系爭帳戶內之系爭存款非債務人所有,是併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高雄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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