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7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蓉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蓉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蓉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中高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如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念豫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附表:受刑人李蓉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2日下午│106年11月23日│107年8月17日│││16時2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081號│毒偵字第5488號│毒偵字第473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高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最後││1415號│1041號│14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30日│107年8月15日│108年9月2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高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1415號│1041號│1418號││判決├────┼────────┼────────┼────────┤││判決│107年8月31日│107年9月4日│108年10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612號│執字第14694號│執字第14933號││├────────┴────────┤│││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中高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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