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215號聲請人 戴勝益 即財團法人 戴水 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戴水教育基金會組織暨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戴水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因應財團法人法實行,財團法人戴水教育基金會(下稱戴水教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經第4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變更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教育部民國108年9月2日臺教社(三)字第1080118911號函、戴水教育基金會第4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簿、捐助章程對照表、捐助章程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第3條、第5條至第16條,係就董事之選任、任期、改選、解任,及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召開會議相關事宜、財產保管與運用方法、基金會設立許可、存廢之應遵行法令事項、章程修正施行之應遵行程序等所為之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3條、第5條至第16條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1條、第2條及第4條係將財團法人應遵循之法令明文化、或單純為文字之修正,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