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71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謝明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壹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三四計算之利息(若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五日前清償,則計算至清償日止),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