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5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李慶隆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提出本件聲明第一項(即頭家大優貸、頭家現金卡)部分之清晰貸款約定書。
㈡經查聲明第一項請求似為現金卡債權,如係,則應自民國10
4年9月1日起不得請求超過15%之利息,請更正之。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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