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566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朱永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4566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12,871元│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5月2日起│││├──┼───────┼──────┼──────┼────────┤│002│17,629元│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2月26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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