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460號
原告 伍坤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儷霜 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僅於訴之聲明記載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30,000元及遲延利息,惟於事實及理由欄載請求裁判返還土地等語,請先予辨明是否有請求被告返還土地,若是,請於訴之聲明中表明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之地號及面積,並補正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更正本件訴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