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4號聲請人 賴海湋海德汽車修配廠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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