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00號原告 王良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陽憲良歐陽志偉 歐陽志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謝婷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