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8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82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822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家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陳家豪之文件。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