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6號原告 王敏男 原告與被告 林展宏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