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 許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3,6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