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0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0482號債權人 林岱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魏荻恩 、 李容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臺端所提出之匯款單影本所示,新台幣20萬元之匯款單
之匯款人為債權人林岱玉,然新台幣80萬元之匯款單之匯款人為 林彩楣 ,而非債權人,請釋明債權人得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如分屬二筆債權(即債權人為林岱玉、林彩楣二人),應分別列明請求,並再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㈡又二張匯款單之收款人為魏荻恩,附言載明「李容榕暫借
款」,請釋明二人之相關緣由,並確認魏荻恩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魏荻恩亦為本件債務人,應具狀陳報其相關年籍資料暨身分證字號。(因臺端聲請狀僅載明一人之年籍與身分證資料)㈢請提出債務人魏荻恩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