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 張琳
張麗莉 張麗曼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奇哲 律師上列原告張琳、張麗莉、張麗曼與被告 張巍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