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四號
原告 林允圭
林允千 林金鈴 林櫻筍 乙○○甲○○右原告與被告丙○○等七人間請求確認房屋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叁拾叁萬貳仟柒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伍萬叁仟叁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光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 官籃營昌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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