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36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3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八號
原告鼎記織襪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黃怡騰 律師
李世馨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
參加人義大利商‧史代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複代理人 唐迪華 律師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一年三月七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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