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8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五八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如附表所示之十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十二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一│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五年九│臺北地檢九│臺灣│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臺灣│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臺北地│││一級毒│六月,另│月六日為警│十五年度毒│高等│上訴字第四│三月三十│高等│上訴字第四│四月十九│檢九十│││品│經裁定減│採尿前回溯│偵字第二七│法院│五一號│日│法院│五一號│日│六年度││││為有期徒│二十六小時│六七、二八│││││││執字第││││刑三月。│內之某時│六八號│││││││三三二│││││││││││││七號│├─┼───┼────┼─────┼─────┼──┼─────┼────┼──┼─────┼────┼───┤│二│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五年十│臺北地檢九│臺灣│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臺灣│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臺北地│││一級毒│六月,另│月五日│十五年度毒│高等│上訴字第四│三月三十│高等│上訴字第四│四月十九│檢九十│││品│經裁定減││偵字第二七│法院│五一號│日│法院│五一號│日│六年度││││為有期徒││六七、二八│││││││執字第││││刑三月。││六八號│││││││三三二│││││││││││││七號│├─┼───┼────┼─────┼─────┼──┼─────┼────┼──┼─────┼────┼───┤│三│搶奪│有期徒刑│九十五年九│臺北地檢九│臺北│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臺北│九十五年度│九十六年│臺北地││││八月,另│月二十六日│十五年度偵│地院│訴字第一八│十二月十│地院│訴字第一八│二月一日│檢九十││││經裁定減││字第二一六││一二號│五日││一二號││六年度││││為有期徒││四三號│││││││執字第││││刑四月。│││││││││三三二│││││││││││││八號│├─┼───┼────┼─────┼─────┼──┼─────┼────┼──┼─────┼────┼───┤│四│竊盜│有期徒刑│九十五年九│臺北地檢九│臺北│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臺北│九十五年度│九十六年│臺北地││││三月,另│月二十七日│十五年度偵│地院│訴字第一八│十二月十│地院│訴字第一八│二月一日│檢九十││││經裁定減││字第二一六││一二號│五日││一二號││六年度││││為有期徒││四三號│││││││執字第││││刑一月又│││││││││三三二││││十五日。│││││││││八號│├─┼───┼────┼─────┼─────┼──┼─────┼────┼──┼─────┼────┼───┤│五│搶奪│有期徒刑│九十五年九│臺北地檢九│臺北│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臺北│九十五年度│九十六年│臺北地││││八月,另│月二十八日│十五年度偵│地院│訴字第一八│十二月十│地院│訴字第一八│二月一日│檢九十││││經裁定減││字第二一六││一二號│五日││一二號││六年度││││為有期徒││四三號│││││││執字第││││刑四月。│││││││││三三二│││││││││││││八號│├─┼───┼────┼─────┼─────┼──┼─────┼────┼──┼─────┼────┼───┤│六│竊盜│有期徒刑│九十五年九│臺北地檢九│臺灣│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臺灣│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臺北地││││五月,另│月二十九日│十五年度偵│高等│上訴字第二│三月三十│高等│上訴字二七│三月三十│檢九十││││經裁定減││字第二一六│法院│七三號│日│法院│三號│日│六年度││││為有期徒││四三號│││││││執字第││││刑二月又│││││││││三三二││││十五日。│││││││││八號│├─┼───┼────┼─────┼─────┼──┼─────┼────┼──┼─────┼────┼───┤│七│搶奪│有期徒刑│九十五年九│臺北地檢九│臺灣│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臺灣│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臺北地││││八月,另│月二十九日│十五年度偵│高等│上訴字第二│三月三十│高等│上訴字第二│四月十九│檢九十││││經裁定減││字第二一六│法院│七三號│日│法院│七三號│日│六年度││││為有期徒││四三號│││││││執字第││││刑四月。│││││││││三三二│││││││││││││八號│├─┼───┼────┼─────┼─────┼──┼─────┼────┼──┼─────┼────┼───┤│八│搶奪│有期徒刑│九十五年九│臺北地檢九│臺灣│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臺灣│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臺北地││││八月,另│月二十九日│十五年度偵│高等│上訴字第二│三月三十│高等│上訴字第二│四月十九│檢九十││││經裁定減││字第二一六│法院│七三號│日│法院│七三號│日│六年度││││為有期徒││四三號│││││││執字第││││刑四月。│││││││││三三二│││││││││││││八號│├─┼───┼────┼─────┼─────┼──┼─────┼────┼──┼─────┼────┼───┤│九│竊盜│有期徒刑│九十五年十│臺北地檢九│臺北│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臺北│九十五年度│九十六年│臺北地││││五月,另│月一日│十五年度偵│地院│訴字第一八│十二月十│地院│訴字第一八│二月一日│檢九十││││經裁定減││字第二一六││一二號│五日││一二號││六年度││││為有期徒││四三號│││││││執字第││││刑二月又│││││││││三三二││││十五日。│││││││││八號│├─┼───┼────┼─────┼─────┼──┼─────┼────┼──┼─────┼────┼───┤│十│竊盜│有期徒刑│九十五年十│臺北地檢九│臺灣│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臺灣│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臺北地││││五月,另│月四日│十五年度偵│高等│上訴字第二│三月三十│高等│上訴字第二│三月三十│檢九十││││經裁定減││字第二一六│法院│七三號│日│法院│七三號│日│六年度││││為有期徒││四三號│││││││執字第││││刑二月又│││││││││三三二││││十五日。│││││││││八號│├─┼───┼────┼─────┼─────┼──┼─────┼────┼──┼─────┼────┼───┤│十│脫逃│有期徒刑│九十五年十│臺北地檢九│臺北│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臺北│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臺北地││一││三月,另│月五日│十五年度偵│地院│訴字第一八│十二月十│地院│訴字第一八│二月一日│檢九十││││經裁定減││字第二一六││一二號│五日││一二號││六年度││││為有期徒││四三號│││││││執字第││││刑一月又│││││││││三三二││││十五日。│││││││││八號│├─┼───┼────┼─────┼─────┼──┼─────┼────┼──┼─────┼────┼───┤│十│搶奪│有期徒刑│九十五年九│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彰化│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彰化地││二││一年,減│月十四日│十七年度偵│地院│訴字第二七│十月十六│地院│訴字第二七│十一月十│檢九十││││為有期徒││字第八六○││二八號│日││二八號│日│七年度││││刑六月。││、偵緝字第│││││││執字第││││││四七○號│││││││七九八│││││││││││││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