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朱春妹 被告 王水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簡字第75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較小,因原告係依據被告竊取其所飼雞隻之事實而請求本件損害賠償,然因雞隻進價、種類、體重、飼養方式、用途不同,可能需綜合判斷該情及因此所造成之損失,其案情並非單純,需相當期日方能終結審判,且量及刑事訴訟法第501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被告因本案刑事案件在押中,其所犯者僅係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自不宜因進行上揭民事訴訟之調查程序而拖延刑事判決宣判時日而延滯刑事案件後續之上訴、執行程序,故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吳軍良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