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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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465號聲請人 傅瑤瑛 即陳報人即繼承人相對人 黃聖楠 (亡)即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上列聲請人即陳報人即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被繼承人下列文件
一、全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
三、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四、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產明細。
五、遺產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