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財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原告 楊桂英 被告 歐旺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
8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同年2月22日前補正,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哲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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