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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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37號原告 林晴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3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1年10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347,1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0,9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