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榮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637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期日為113年8月30日,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相關文件附卷可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