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履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74號原告 陳俊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盈傑 間請求返還簽約履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年12月7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