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原告 陳清香 送達代收人 李阿秋 被告 陳賜平
彰化交通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之代表人 吳金燦 上列被告陳賜平、彰化交通有限公司因被告陳賜平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朴交簡字第117號【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品惠
法官黃美綾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