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363號債權人台灣英文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慈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債務人張慈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敘明本件再次聲請支付命令之原因理由。(本件債權已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促字第3383號支付命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