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21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連瑤姿 相對人 林梅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梅英於民國107年7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 范榆芸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3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7月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范榆芸邀同相對人林梅英及第三人 周彥勝 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580萬元、②318,240元,借款期間①、②均為自107年7月13日起至127年7月13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在其他金融機構有債務逾期情形時)之約定。詎債務人在其他金融機構(國泰世華銀行)發生債務逾期情形,且前揭借款①、②亦均自
109年5月1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5,356,555元、②293,91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貸款契約、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授信每日變動與每月月底明細資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林梅英、債務人范榆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22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南州鄉│南糖││1752││0│0│78.89│全部││└──┴───┴────┴──┴──┴───┴─┴──┴──┴────┴───┴─────┘┌────────────────────────────────────────────────────────────┐│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221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557│三民路234號│南糖段1752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36.83、二層52.39、│屋頂突出物│全部│││││││、四層樓房│三層52.49、四層52.38、│8.60│││││││││騎樓16.22,總面積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