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3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3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386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連瑤姿 債務人宥瑋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方士瑋人債務人 陳寶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玖拾玖萬零貳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經核債權人所陳之「華南商業銀行放款戶資料查詢單-客戶負擔利率」內容,本件債權人主張之利息數額逾前開釋明文件部分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9年度司促字第14386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3,750,000元│109年7月11日│2.73811│109年8月12日│├──┼───────┼─────────┼─────────┼────────────┤│002│1,250,000元│109年8月11日│2.73811│109年9月12日│├──┼───────┼─────────┼─────────┼────────────┤│003│1,162,476元│109年7月26日│2.97934│109年8月27日│├──┼───────┼─────────┼─────────┼────────────┤│004│232,344元│109年9月7日│2.97067│109年10月8日│├──┼───────┼─────────┼─────────┼────────────┤│005│1,028,705元│109年8月10日│2.97934│109年9月11日│├──┼───────┼─────────┼─────────┼────────────┤│006│1,041,686元│109年8月10日│2.97934│109年9月11日│├──┼───────┼─────────┼─────────┼────────────┤│007│277,500元│109年8月12日│2.97934│109年9月13日│├──┼───────┼─────────┼─────────┼────────────┤│008│387,492元│109年7月26日│2.97934│109年8月27日│├──┼───────┼─────────┼─────────┼────────────┤│009│77,448元│109年9月7日│2.97067│109年10月8日│├──┼───────┼─────────┼─────────┼────────────┤│010│342,902元│109年8月10日│2.97934│109年9月11日│├──┼───────┼─────────┼─────────┼────────────┤│011│347,229元│109年8月10日│2.97934│109年9月11日│├──┼───────┼─────────┼─────────┼────────────┤│012│92,500元│109年8月12日│2.97934│109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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