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5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嗣經本院移付調解成立,雙方約定給付全數賠償金額完畢之時間為民國110年6月4日前,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訊問筆錄在卷可憑。為使被告能於約定期限內履行上開調解成立之條件,以兼顧被告及告訴人於訴訟程序上之利益,應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