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小字第52號
原 告 華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碧堂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童啟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柒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
仟捌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9月6日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中華商業銀行)申辦現金卡使用,尚積欠本金新臺幣
(下同)49,873元及利息857元未給付,嗣中華商業銀行將其對
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全
公司),富全公司復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
權讓與證明書、麥克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
、貸還明細、債權讓與通知書、招領逾期信封等資料為證,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現金卡使用契
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