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許嘉芸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下同)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請求予以限縮。
(二)債務人於94年3月24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權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3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及逾期第1期計付新臺幣(下同)300元違約金、逾期第2期計付400元違約金、逾期第3期計付500元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詎料未依約繳納消費款項,故債權人依非訟程序聲請鈞院准予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至105年12月18日止共計結帳為48,684元(其中結帳款為13,267元、35,417元為分期餘額)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46,711元為自94年3月24日起至105年12月18日止之消費款,循環利息1,273元、違約金7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嘉芸即許│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46711│勵華│2月19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嘉芸即許│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第3期計付5│││46711│勵華│2月19日起││00元違約金│││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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