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傳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傳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傳聲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吳宣穎附表:
受刑人陳傳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05/28│105/05/31│105/09/29││││││├────────┼────────┼────────┼────────┤│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769號│偵字第2769號│速偵字第92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31│105年度易字第631│105年度基交簡字││││號│號│第102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10/05│105/10/05│105/10/31│├───┼────┼────────┼────────┼────────┤││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31│105年度易字第631│105年度基交簡字││││號│號│第1026號││判決├────┼────────┼────────┼────────┤││判決│105/11/04│105/11/04│105/11/2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備註│執字第3898號│執字第3898號│執字第4292號(執││├────────┴────────┤畢日:106.9.28)│││編號1、2曾經基院105易631號定應執行││││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