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原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原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幸偉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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