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明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適用之法條欄內關於「第47條第1項」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適用之法條欄內關於「第47條第1項」之記載應予刪除,蓋依判決之主文及事實理由欄內均未論及累犯,從而,應適用之法條欄內關於「第47條第1項」之記載應屬誤植,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昆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